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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admin7个月前 (09-21)厂房出租出售信息87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租赁融资外汇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31 【实施日期】1999.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 19 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 年 4 月 1 日 实施日期:2002 年 4 月 1 日)修正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1999年5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国家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浦东新区管委会按照建设用 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除商品房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承租人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租赁的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租赁的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 计划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可以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市房地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租 人)与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范技术参数;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十)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一)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租赁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房地局制订。 第十一条 (租赁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可以由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超过下列蕞高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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